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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中关于检(探)测点的确定

日期:2024-08-04 05:26
浏览次数:3854
摘要: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中关于检(探)测点的确定

4 检(探)测点的确定

4.1一般原则

4.1.1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4.1.2 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4.2 工艺装置

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设备区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佳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2.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佳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3 储运设施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4.3.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2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沿四周每15m~30m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高点且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探)测器。

4.3.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4.3.7 储存、运输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按本规范第4.2节和第3.0.10条的规定设置。

4.4 其他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应设检(探)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探)测器。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4.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处,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进入时,宜设置检(探)测器:

4.4.4 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且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液化烃或有毒气体时,应设检(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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